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全市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凡2019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须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因疫情原因由6月30日延期至12月30日),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hebscztxyxx.gov.cn),向登记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19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逾期没有履行年度报告报送义务或是年报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经营异常的个体工商户将在经营者信用、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
咨询年度报告公示的有关问题,请与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地所属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