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新冠病毒检测收费标准公布了,谁再多收就告他!

  • 思念成瘾
楼主回复
  • 阅读:1139
  • 回复:0
  • 发表于:2020/11/16 9:14:20
  • 来自:河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涿州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点击下方文字直接进入,查看更多同城信息--

   招聘求职    l     生活服务 

  房屋租售    l     吃喝玩乐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转发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
收费标准公布
↓↓↓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11月13日,省卫生健康委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有关单位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自愿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包含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和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费,具体收费标准见上表。

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收费单位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期限为疫情期间。


来源/河北省卫健委

[版明] 图文来源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如涉版权问题联系删除

投稿请加微信号:zztch123

登录查看大图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点击下方文字直接进入,查看更多同城信息--

   招聘求职    l     生活服务 

  房屋租售    l     吃喝玩乐




关注同城热点 获取最新资讯 点击查看更多本地热点话题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