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注意!涿州这些河道活动将被禁止,有效期5年!

  • 孤单*无名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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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12/2 8:42:22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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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人民政府通告

涿政发〔2020〕10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河道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 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水利厅 《关于加快流域面积 50~200km2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标界工作的 通知》(冀水建管〔2018〕71 号)及《关于扎实做好河湖管理 范围复核及划定工作的通知》(冀水河湖〔2019〕22 号)文件要求,对南拒马河、刁窝北排、东茨村排干、紫泉河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复核,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行洪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 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 1 -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 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 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 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特此通告。 

涿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11 月 24 日



来源/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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