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 省财 政厅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发展改革局,省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国卫明电(2020)376 号) 精神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同时,考虑收费标准与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价格标准相衔接,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自愿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包含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和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费用,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47项“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 50 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收费单位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期限为疫情期间。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