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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人民政府
通 告
涿政发〔2023〕59号
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杜绝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保定市关于秸秆垃圾禁烧工作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全市全域全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杂草枝叶及工业废弃物等易燃或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物品露天焚烧不仅造成资源浪费、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还易引发交通、火灾等事故。各单位和全体公民都要自觉遵守禁烧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行为。二、严禁在路边沟边、坑塘河渠倾倒堆放秸秆、垃圾、工业废弃物等易燃或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物品按照“谁堆放谁清理”的原则,一旦发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干净,根除着火隐患。对收储利用的秸秆,要明确专人,加强管护,防止引燃。对管护不力,造成焚烧未找到当事人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人员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依据《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建成区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建成区外焚烧秸秆、垃圾、杂草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故意焚烧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焚烧秸秆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事项已下放至乡镇、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六)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人要严加管教。否则,一旦违反本通告,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承担相应责任。对年长的老人,其子女要做好普法教育,及时劝阻。鉴于目前火情严峻形势,按照省、市规定凡焚烧秸秆、垃圾、杂草确定为火点的,依照以上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广大群众要自行对承包田地内的秸秆、杂草进行粉碎还田或离田再利用,减少焚烧隐患。五、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因禁烧工作长期处于高压管控状态,本通告长期有效。
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5日
来源丨涿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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